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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3 10:52:36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镇江市:

城镇道路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少于八十米。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内(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不含沿街门面房),每一百户商铺设置不超过一个零售点,每增加一百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五个。商铺不足一百户的,按照一百户标准设置。


(二)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不含沿街门面房)、农村自然村落(组)内每一百户住户设置不超过一个零售点,每增加一百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五个。住户不足一百户的,按照一百户标准设置。


(三)高速公路一个服务区(单侧)不超过一个零售点,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火车站内不超过三个零售点,高等院校内不超过五个零售点。
苏州市:

(一)沿街(路)门店两个零售点的可行间距应在50米以上。设有隔离栏、绿化带或宽10米以上(不含人行道)的道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


(二)连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其经营场所与现有卷烟零售点可行间距应在以上。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零售点应离校门100米以上。


(四)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设置卷烟零售点不超过5个。


(五)集贸市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消费品市场,以及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六)车站、码头、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服务区域内设置零售点的,单侧设置不超过3个。


(七)大中型娱乐休闲场所、综合性酒店、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的特定人群消费的,原则上只设置1个零售点。


淮安市:

(一)城区、镇街道零售点应座落在交通道路沿线两侧,按照同侧可通行距离50米(含)且不同侧可通行距离10米(含)以上设置。


(二)农村村组零售点应座落在交通道路沿线两侧,按照同侧可通行距离100米(含)且不同侧可通行距离20米(含)以上设置。


(三)居民小区内零售点,按照可通行距离50米(含)以上设置。


(四)综合性市场、集贸市场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0个;物流园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公园、旅游景点、大专以上院校校园等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五)经营五金修理、农机汽贸、服装鞋帽、足浴保健、美容美发等非食杂烟酒百货类业务的,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连云港市:


(一)城区、乡镇驻地道路或沿街门面设置食杂店、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商店的,与既有零售点(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除外)间距不少于50米;属于其他类业态的,与既有零售点(含所有业态)间距不少于100米;城区、乡镇驻地道路或沿街同时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上限由市、县(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对外公布实施。


(二)城区、乡镇驻地居民生活小区设置零售点的,集中商贸区不超过总店面数的10%;小区内居住区域(集中商贸区除外)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超出部分不予设置,同一幢楼只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小区内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小区总户数不足1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三)各类集贸市场设置的零售点一般设置在沿街对外门面,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不超过单侧总店面数10%。


(四)农村零售点主要设置在农村交通干道两侧,间距不少于50米,行政村原则上按照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出部分不予设置;自然村内无零售点的,可新设1个零售点,已有零售点的,不再增设更多零售点,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办理;新型农村生活聚居区参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五)饭店、宾馆、娱乐服务场所等为满足营业区域内顾客消费需要的,应当设有独立的吧台和卷烟存放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除满足营业区域内顾客消费需要外,在沿街设置零售点对外营业的,同时执行100米间距及总量控制要求;不以经营传统副食品为主的其他类业态,除要遵守100米间距限制和总量控制外,用于卷烟经营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六)各类车站、班轮的等候厅内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等候厅外、机场内外需要设置零售点的,由当地烟草专卖局根据等候厅及机场规模、人流量的实际需要决定。


(七)各大、专院校按照每1000人(含教职工)设置1个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4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八)以下相对封闭的场所内部,原则上只设置1个零售点:


1.工矿企业、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为主的经营场所内部。


2.封闭式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宿舍区内部;


3.各类商务楼内部(楼内相对独立且已办理许可证的宾馆、饭店等娱乐场所等除外)。


4.各类综合大型商场内部。


(九)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城区内售货亭和风景旅游区的零售点,由当地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办理条件和控制数量。


徐州市:

(一)道路两侧沿街门面设置零售点的,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新增零售点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未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设置零售点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三)各类市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新增零售点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四)营业面积在1万平米以下的商业综合体内设置1个零售点,1万平米以上的不超过3个,一楼对外门面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五)车站、机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港口、码头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新增零售点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六)监狱、军队驻地等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设置1个零售点。企业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高等院校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新增零售点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七)自然村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新增零售点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宿迁市:




(一)沿街(路)门店两个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各类综合性市场、集贸市场及物流园区内,城区及乡镇居民小区(非住宅房屋)内,各零售点间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总数不超过5个。


(三)无集市的行政村,各零售点间可行间距不少于100米,总数不超过5个。


(四)各类车站、码头、机场、船闸等交通站点内部服务大厅及公园、旅游景点内部设置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30米,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五)工矿企业、驾校训练场内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六)政府统一规划的邮政报刊亭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盐城市:




(一)城市、乡镇有正式道路名称街道、开放式居民小区凹入式外围过道、商业街、后街巷道的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两侧距离50米范围内的。


(二)城市、乡镇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每100户已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足100户的按照100户计算)。


(三)农村行政村每100户已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足100户的按照100户计算,户数认定以当地最新的年鉴为准)。


(四)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集贸市场及物流园区内,每100个门店已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或场内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两侧距离20米范围内的(不足100个的按照100个计算)。


(五)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服务区域内及旅游景区内已设置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泰州市:




(一)以该辖区户籍人口数与辖区持证饱和度之积测算网格内零售点总量。


(二)乡镇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80米,街道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三)独立的市场网格内零售业态为其他类的零售点数量占该网格内测算总量的比例不高于5%。


注:各类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参照街道进行设置。


扬州市:




(一)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品市场(不含沿街门面房)按照固定摊位或商户数量设置零售点,固定摊位或商户不满200个的,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200个及以上每增加100个增设1个,总数不超过10个。


(二)封闭管理或能区分边界范围的居民小区内(应不含沿街门面房)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设置1个;150户及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0个。


(三)同一个村民小组设置1个零售点;


注:所涉区域范围的认定以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表述为准,地址模糊的以现场核查为准。
南通市:




(一)城区及乡镇设置零售点,相邻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小于50米。


(二)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物流园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个,且相邻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小于30米。


(三)各类经营市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5个,且相邻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小于30米。


(四)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厅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个,且相邻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小于30米;轨通交通每个站点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侧设置1个零售点。


(五)商业综合体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余数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万平方米计算),但总数不超过5个。


(六)监狱、看守所、工矿企业、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


(七)工程工期在1年以上的封闭式建筑工地内,为满足工地内施工人员消费需求,在施工期间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常州市:




(一)位于城区、镇(街道)主要道路的零售点,沿路(街)门店两个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少于40米;设有隔离栏、绿化带或宽10米以上(不含人行道)的道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


(二)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20米;未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适用本条第一项。


(三)各行政村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设置1个;150户以上的,以150户为分段区间值,每增加一个区间可新增1个零售点(余数达100户以上的按150户计算),且各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100米;行政村房产位于国道、省道、镇(街道)道路两侧的,适用本条第一项。


(四)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内(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品市场、综合市场等)及商业综合体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20米;其外部临街道路设置零售点,适用本条第一项。


(五)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驾校训练场、大型厂区、旅游景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内部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六)高速公路同侧服务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候车区等交通服务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七)不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且间距中小学任意出入口100米、幼儿园任意出入口50米范围外。


无锡市:




(一)沿街(路)两个零售点可行进间距不少于,设有隔离栏、绿化带或者宽10米以上(不含人行道)的道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


(二)居民小区内及实行封闭管理的工业园区、办公园区、物流园区等内部(不含沿街门面房),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三)自然村内两个零售点可行进间距不少于50米,且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四)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集贸市场(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不含沿街门面房)及城市综合体、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五)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服务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六)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旅游景点服务区及大中型文化娱乐休闲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纪念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场所,原则上只设置1个零售点。


(七)全市现有高等院校校园(区)内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不再突破现有零售点总量;新增高等院校在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前提下,校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南京市:




(一)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房根据该小区住宅总套数设置零售点,150套以下可设置1个;150套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50套可增设1个(余数达100套以上的按150套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二)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村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设置1个;每超过100户增设1个(余数达50户以上的按100户计算);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区道和镇村公路两侧仍按所在村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三)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或物流园区内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余数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万平方米计算),但总数不超过5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四)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火车站内、机场候机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五)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其营业区域内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六)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内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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